2007年9月2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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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年商标争议终于有了裁定
苍南“天马”击败国际巨头“美孚”
本报记者 李道演 实习生 易浅 通讯员 杨德月

  本报讯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战场上,中小企业通过积极应对,也能击败国际巨头。四年前,苍南县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收到国际企业巨头——美孚石油有限公司的“诉状”,称天马公司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。近日,经国家商标局调查裁定,“异议理由不成立”,天马公司赢得了“以小敌大”的这起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。
    据了解,2003年5月8日,美孚公司向我国商标局提交申请,对天马公司在第12类汽车零部件注册的“天马(图形)”商标提出异议。他们认为,国际商品分类中第1类即内燃机上作为清洁、密封、防锈、防垢的化学物品等和第4类润滑油、润滑脂、液压制动阀用液、发动机燃料及石油产品,这些都与天马公司注册的第12类汽车零部件相关联。而美孚早已在前两大类注册了“天马(图形)”商标。苍南“天马(图形)”商标与他们已注册的“天马”商标相似,苍南“天马(图形)”商标已构成对美孚公司商标的侵权行为。
  “这样的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。”天马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,虽然当初收到异议书有些意外,但并没有惊慌。公司立刻聘请了温州成大方圆商标事务所代理异议答辩工作。
    据成大方圆商标事务所提供的资料显示,苍南“天马(图形)”商标是在1997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,从广东省惠州天马进口汽车配件厂转让而来,而该商标早在1989年7月20日就已经在第七类中注册成功。1999年3月22日,天马公司为“迎合企业发展,保护自主品牌”需要,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12类即汽车零部件注册了“天马(图形)”商标。
  “苍南‘天马(图形)’商标和美孚‘天马(图形)’商标确实存在相似性,但两者注册的商品有着本质的区别。”成大方圆商标事务所法律部杨琴琴指出,天马公司注册的为机械产品,而美孚公司则为化工产品,虽然这些产品都使用在车辆上,但与车辆不构成一个整体。而且根据商标局最新的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》的规定,内燃机配件和汽车零部件类似,这更支持了苍南“天马(图形)”商标在第7类和第12类的类似,苍南天马在12类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是合法行为,并不构成对美孚“天马(图形)”商标的侵犯。